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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洋捕捞渔船海上动态编组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28 字体:[ ]

  2014年9月12日,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了《南通市海洋捕捞渔船海上动态编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公众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的主要依据

  为加强海洋捕捞渔船(以下简称渔船)海上航行、锚泊和生产时的风险防范,提高渔船遇险时的自救和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伤亡和减少财产损失,根据《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船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重要性

  1、制定背景。海洋捕捞作业生产场地均远离陆地,由于海上作业环境瞬息万变,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陆地的救援力量很难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实施救助。因此,渔船的自救和互救就显得尤其重要,这也是要求渔船必须编组结对出海生产的根本原因。《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海上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组)作业,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

  2、存在问题。传统的编组结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捕捞企业和集体捕捞企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有捕捞企业和集体捕捞企业改制以后,海洋捕捞的组织化程度不断降低,大多是“一船一户”的分散作业形式,尽管在开展海洋捕捞安全生产“三化五覆盖”工作以后,成立了一部分服务型的捕捞公司,但组织化程度依然不是很高,特别是渔船返港时间无法统一,造成编组结对作业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落实。单船航行或作业的情况时有发生。

  3、制定目的。针对固定编组生产所存在的问题,2013年,我局提出了动态编组的构想,并在沿海县(市)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所谓“动态编组”,就是在传统的渔船编组管理基础上,本着互帮互助的原则,根据作业方式、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以及亲缘、地缘关系等条件,由渔船自愿选择组成不少于2船的编组,做到“一船不出港,单船不返航,海上有照应”,在同组渔船遇险时能及时提供互救、互助。如东县、启东市已相继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动态编组是指在传统的渔船编组管理基础上,本着互帮互助的原则,根据作业方式、作业区域、作业时间以及亲缘、地缘关系等条件,渔船自愿选择组成不少于2船的编组,做到“一船不出港,单船不返航,海上有照应”,在同组渔船遇险时能及时提供互救、互助。

  本《办法》共22条,本市所有60马力(含)以上渔船适用本办法。内容主要包括三大部分。一是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概念解释;二是相关部门和企业的管理职能;三是动态编组的具体办法,编组长、渔船以及渔船企业的各自职责,通信联络和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等;三是考核与保障措施。

  四、办法的主要要求

  1、动态编组的责任主体。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渔船动态编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有渔船企业的村委会应落实渔船属地管理,负责对所辖渔船企业和渔船动态编组的落实。渔船企业是重要的陆地岸基支撑,应落实渔船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定时联船”措施,随时掌握所属渔船的动态,负责对本企业所属渔船动态编组的实施和动态监管。

  2、动态编组的具体方法。所有渔船应按自愿为主的原则,通过协商或经所属渔船企业协调,组成渔船编组,并推举出编组长。所有渔船应自觉落实和严格执行动态编组,服从所在编组组长的管理。编组长船应保持良好的适航状态,必须配备卫星电话和安全救助设备。

  所有渔船应尽量与同编组渔船保持同进同出同行。在海期间,渔船信息系统终端必须保持24小时开启使用。如因提前返港、中途转场或继续留海生产等原因,需中途退出编组的,应报告编组长,且保证至少两船以上组成临时编组,同时向所属渔船企业报告。

  渔船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同组渔船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先救人后救财产的原则,积极开展自救互救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县级海上应急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挥附近的编组和渔船开展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编组和渔船应当服从指挥,积极参与救助。

  3、动态编组的组织保障。沿海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渔船动态编组管理工作列入对渔船企业和渔船安全生产考核内容,按年度对本行政区域内渔船企业及渔船落实渔船动态编组工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