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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23 字体:[ ]

(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实施)

  一、国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背景   

  1、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 

  (1)当今,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现行环保法于1989年正式实施,一直沿用至今。经过二十几年时间,我国的政治、经济、环境状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现行环保法已不能满足当今环保工作需求。

  (2)现行环保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现行环保法实施以后的29年时间里,国务院已经颁布了30多部专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与它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已经有过多次修改,很多方面与《环保法》中的规定都有“冲突”。

  (3)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起各方关注。  近年来发生了很多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如福建紫金矿业污染、四川涪江水质污染、松花江水质污染等等,都与现行环保法执行效果差有关。

  2、现行环保法于2011年列入立法计划  修订原则:能具体就具体、能明确就明确。

  3、2014年4月24日,历经四次审查,新环保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4、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二、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针对企业来看主要严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位高——突出环境环境保护战略地位,体现在:  

  (1)首次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基本国策写入其中(新法第四条); 

  (2)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含义经济发展次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新法第五条——新增,突出环境保护优先);

  (3)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新法第十二条——新增,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新法);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新法第十四条——新增,将环保的理念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行政策“源头”控制) 

  2、法律严——加大违法成本、严格法律责任  

  (1)按日计罚,处罚无上限——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按日计罚解读:

  对一直备受诟病的老环保法“环保违法成本低”问题,新《环保法》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手段。“所谓按日计罚,就是指按原处分额按日连续处罚。”如,环保部门对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处以10万元的行政罚款决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但企业在限期内拒不整改,那环保部门就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对企业处以20万元的行政罚款,第三日处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可以按日连续加处罚款。”

  处罚无上限解读:

  原环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最高处罚仅为100万元,对企业违法成本非常的低。如2005年,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爆炸。截至同年11月14日,共造成5人死亡、1人失踪,近70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约100吨苯类物质(苯、硝基苯等)流入松花江,造成了江水严重污染,沿岸数百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污染物直接对俄罗斯造成了严重影响。本次污染事件前后造成经济损失上百亿元,而当时对该公司的处罚仅处罚了100万元(因翻遍所有法律法规,最大处罚额度仅为100万元)。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部门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

  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强制权,以及赋予了环保部门很大的权利 

  第25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60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61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5)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第54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3、制度全——完善5条环保基本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评制度、联防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主讲“三同时”支付和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4)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按环保部门的解释,对危险废物处置达不到标准处置的列为超标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四条 ……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